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爬虫技能的法令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定已层出不穷,K 哥特设了“K哥爬虫普法”专栏,本栏目经过对实在事例的分析,旨在进步广阔爬虫工程师的法令意识,知晓怎么合法合规使用爬虫技能,警钟长鸣,做一个遵法、护法、有准则的技能人员。
案情介绍
2015年,被告人肖某开发了一款免费看小说 APP,为了牟利,肖某从腾讯广告联盟下载广告包并刺进该 APP 使用程序,用户在经过该 APP 阅览小说时点击其中的广告,广告联盟会主动以点击量计算广告推行费。之后肖某注册建立“某网络技能工作室”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 APP 陆续上架到使用商城。为经过著作权资质的审查,肖某伪造相应著作转让授权证明上传至各使用商城。
2019年,肖某建立公司开发“悦读免费小说”手机 APP 软件并上架,供给网络小说在线阅览服务。后为获取更多利益,肖某将网络爬虫程序植入 APP 使用中,主动爬取互联网上各小说网站的网页链接、小说称号、小说作者、小说简介、小说图片等信息,并分类存放于腾讯云服务器傍边,且不间断更新爬取内容。用户在 APP 中查找或点击相关信息后,APP 将主动爬取到的小说信息提取出来,发送并缓存在上述服务器中,再经过第三方网页从头排版,并刺进广告公司供给的广告供用户阅览。
腾讯公司每月根据该程序中的点击量按每次单价 0.2 元至 1 元不等的价格结算广告推行费,费用转到长沙畅想网络技能工作室的银行账户。为了躲避危险,肖某别离于2020年5月26日、7月17日以其父亲肖某、母亲王某的身份注册上海昶悠网络技能工作室和上海毓璃网络技能工作室,并用该两个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接纳腾讯公司结算的广告推行费用。
2021年6月,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悦读免费小说” APP 在未经其答应的状况下,很多非法仿制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著作。经广东甄明司法判定所判定:固定至“悦读免费小说” APP 中 576 部小说著作与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供给的具有著作权的小说著作具有相同称号,其中 551 部小说著作相似度大于70%。
公诉机关改变起诉为:经广东甄明司法判定所于2022年2月25日判定,固定到“悦读免费小说” APK 文件并经过程序取得“悦读免费小说侵权书单.xlsx”同名小说 4547 本,经查验,与版权方供给的版权小说相似度大于70%的合计 3968 本。上述相似度大于70%的小说合计 4519 本。
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长沙畅想网络技能工作室广告收益 9167638.55 元,上海毓璃网络技能工作室广告收益 10863914.2 元,上海昶悠网络技能工作室广告收益 286828.46 元。肖某共获取广告推行费 2000 余万元。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信息网络传达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规则“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未经答应,经过信息网络供给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达权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构成损害信息网络传达权行为。经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同享文件或许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法,将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大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址以下载、浏览或许其他方法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施行了前款规则的供给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 APP 中设置了爬虫程序从其他网站扒取小说书名、封面、网站链接等,并把小说链接、小说简介、小说姓名等信息存储到其服务器里,而且进行了增减、排版和过滤,刺进广告,读者能够六种方法经过“阅览免费小说” APP 进行阅览,其中“立即阅览”形式读者能够在该 APP 页面直接阅览小说,“全书缓存”形式能够下载小说供读者在选定的时刻和地址阅览,“悦读免费小说”中扒取的小说均未经过著作权或其授权人的答应,损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达权。
被告人肖某辩护其服务器中并未存储小说,但存储了小说链接、小说简介、小说姓名,尽管“悦读免费小说” APP 中确实有链接服务,但是其供给的不是普通链接服务,用户点击后并不直接跳转到第三方网页首页,而是直接在该 APP 中显现相关页面,被告人亦供述“悦读免费小说” APP 默认是全屏阅览,读者都是在 APP 的界面中进行阅览,在全屏阅览时分辨不出在哪个网站进行观看小说的,因为软件主动进行了转码阅览,只要读者自己退出全屏阅览点击菜单才能看到是在哪个网站看到的,也就是说读者彻底感觉是在“悦读免费小说” APP 中进行阅览,而不是在其他网站进行阅览,故应当确定属于仿制发行和传达行为。“悦读免费小说” APP 中扒取的小说经司法判定与被害人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达权的小说相似度大于70%的有 4519 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略著作权权利人信息网络传达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俊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权利人答应,私行在其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 APP 中仿制发行别人享有著作权权利的文字著作,其行为构成侵略著作权罪。被告人肖俊非-法-经营数额达 2000 余万元,非法仿制发行别人著作的数量众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起伏内量刑,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24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侵略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肖某不服判定,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5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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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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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 20318381.21 元及其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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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 macbookpro 电脑一台。
判定文书
(2022)赣0825刑初2号
事例分析
根据案情介绍,肖某经过网络爬虫技能爬取电子小说信息,为用户供给直接阅览、下载功用,使大众能够在选定的时刻和地址阅览,契合信息网络传达行为的实质性要件,侵略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并依此获取了巨额的利益,这种行为明显是触犯了法令法规的。这种小说侵略著作权案层出不穷,早在2011年,隆重文学就告了“小说5200”网站的侵权行为,后者的相关负责人终究也都被判刑了。在网络上爬取喜欢的小说,供自己或朋友阅览,见仁见智,但是切莫很多的爬取小说、文章等,然后借此获利,这是缺少道德,且违反法令的行为。
经过爬虫侵略著作权来获取著作并以盈利的方法使用,将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无偿占为己有,对著作权人构成经济损失。一起,这种行为也歪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给那些合法取得授权并按照规则使用著作的人带来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一旦大众缺少版权意识,都抱着白嫖的心理,使得盗版抄袭行为猖狂,构成一种恶性的市场环境,必然会打击原创者的积极性,好的著作将会越来越少。
跟着网络技能的发展,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供给著作的获利方法不再局限于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许著作下载费、阅览费等直接、传统的收益方法,而是逐步转向收取第三方高额广告费等直接方法,使用海量用户在使用软件时的巨大广告点击量牟取暴利。这不失为一种好的策略,但切记供给的产品必定不能是侵权所得,不然获利再多,也早晚有吐出来的那一天,谁都想挣钱,不过必定要经过合法合规的渠道。
还是老话长谈,技能自身是无罪的,但谨记不要使用技能来施行可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要心怀侥幸,若一直游走于刀尖,出事是早晚的事情,必定不要为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在此劝谏各位爬虫工程师们,切莫触碰灰黑地带,越过了法令的红线!